Article 4
In force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
指导目录、清单公布以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