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等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