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