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