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等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