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取得的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家有调整的,按照调整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减税、免税。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