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二)热生产企业,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源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四)热电联产,是指热电厂同时生产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五)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供热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输配管网、热力站、阀门井、热计量装置、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