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区域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