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住宅项目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有关供热单位运营维护,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已经投入使用的供热设备设施需要移交有关供热单位运营维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供热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热用户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维护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计入经营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