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或者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
(二)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或者饮用水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码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项目;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
(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