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长江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可能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线;
(二)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线;
(三)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等需要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线;
(四)国家、省和市长江岸线保护有关规划划定的其他岸线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