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