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承担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