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经论证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废。

水利工程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建设程序,由其所有者报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

水利工程报废后,其所有者应当及时拆除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因不拆除报废水利工程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