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

(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围垦造地、修建池塘;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

(五)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七)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