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审批。

国家和本市另有简化程序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