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