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确定修剪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剪。

影响原有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修剪方案后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