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明确: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政府明确的单位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该单位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五)区域绿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绿化工程在工程质保期内,建设单位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明确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