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行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