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犬牌的,没收犬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