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需要车辆救援服务的,可以自行选择符合救援条件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受委托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进入高速公路进行车辆救援作业。
除救援服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拖曳故障车、事故车。救援服务车辆应当安装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遵守救援作业相关规定,在救援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救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