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的日常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卫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进入服务区、停车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禁止在服务区、停车区内转驳货物或者转运旅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