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送应询机关研究处理。应询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书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应询机关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建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询机关应当整改后再次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