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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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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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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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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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会议建议议程、会期安排、日程安排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三)自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受邀请的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主要负责人;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征求人大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资料。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会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常委会办事机构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委会会议。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修正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修正草案及说明。
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应当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工作计划和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题询问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询问准备。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的会议上回答。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应询结束后,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应询机关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建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询机关应当整改后再次报告。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Chapter 6发言、表决和公布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事先未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提示发言人结束发言。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有关人事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