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任免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