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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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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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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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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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自治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任免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一)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代理主席人选不是副主席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后,决定其代理主席的职务。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常委会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六)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由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常委会免职。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理由。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或者撤职理由。提请批准辞职、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委会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采用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常委会代理主任,自治区代理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