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摩崖石刻和碑碣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标志的设立组织调查评估,建立修缮、保养和监管制度。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定期组织评估、公布,并予以保护;
(二)对海岸沙滩、礁石岛屿、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组织调查登记,保护现有景观和空间环境;
(三)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和培育,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林木养护、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五)加强对水资源、水环境和滩涂的保护,落实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