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除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省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