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