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