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犬只留验场所进行检测,处二千元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