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