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