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
(五)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