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海上风电、海底电缆等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