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2年8月30日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车辆停车设施、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共享、宣传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内及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运维、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人民防空、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
Chapter 2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租售建设项目配建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住宅配建车位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配建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区域)。
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有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应当有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泊位。
老旧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确停车时段、范围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推进住宅小区内临时停车设施设置等工作。
Chapter 3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路段、时段,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明示泊位数量、服务时段等内容;
(二)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四)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车过程中噪声、扬尘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做好停车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当明示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
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停车数据采集、车位预约、实时空余车位显示等智能化功能。
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鼓励将主要景区(点)、金融服务点等服务设施以及红色与特色旅游线路纳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景区(点)、停车场、服务设施等元素有机融合、信息共享。
推广应用快速收费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场权属材料及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规划设计图及交通组织方案;
(三)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闸道技术参数、收费方案、计时计费设施清单。
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管理者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
(三)道路停车泊位的平面示意图和彩色照片;
(四)有权进行经营的证明材料。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变更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遮挡、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
Chapter 4停车秩序管理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备;
(三)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五)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放点;
(六)不得占用物流配送车辆等临时停车泊位;
(七)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在限定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或者顺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
(三)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
(四)不得占用物流配送、出租车乘降、校车停放等临时停车泊位;
(五)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机动车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驶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内,道路两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门前的停车秩序进行引导,机动车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标线停放,确保停车规范、入位。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服务人停车秩序维护管理;访客在住宅小区内应当遵守停车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支持住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