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粪便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冲洗)车供水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