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微型客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落实维护城镇容貌环境秩序责任,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合理设置停放点,使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三)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微型客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保障公众出行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微型客车运营企业做好车辆的停放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