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