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
(三)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