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和生产经营等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