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器具;

(二)委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及人员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三)损坏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

(四)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