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

(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四)在非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损毁或者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乡村环境卫生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