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研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能源、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