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