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

(二)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三)出具失实报告;

(四)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按照规定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测检验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并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中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