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关闭、停产、搬迁等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