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分布集中、存续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以及特定场所等的整体保护。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收集、整理、保存、陈列、展示等工作,定期开展优秀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民族文化博物馆、展览馆、民俗馆等。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