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县(市)之间、州、市(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兵团、部队、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难以处理的争议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